招金期货期货经纪合同模板

2018-06-27 9:17 期货开户 期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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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2年3月13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中期协函字【2012】71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合同文件目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3

《客户须知》…………………………………………………………………………………5

《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7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8

《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9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11

《开户申请表(机构)》 ……………………………………………………………………12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14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14

第二节  委托 ………………………………………………………………………………14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14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15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15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15

第七节  风险控制 …………………………………………………………………………16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 ……………………………………………………………17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17 

第十节  费用 ………………………………………………………………………………17

第十一节 “反洗钱”法律法规……………………………………………………………17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17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18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18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18

第十六节  其他 ……………………………………………………………………………18

 

注:请在标有          处填写,不能空白。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非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4.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如果您的计算机和手机终端感染计算机木马或病毒,可能导致您的密码失密或者被他人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客 户 须 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客户也不得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经济上的奖惩关系,若有发生,责任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任何人员对客户做出的获利保证均属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客户若违反约定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客户本人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客户有义务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尤其是自己的账户接近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状态时。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www.cfmmc.com),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只有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业务;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知晓同步录音的的法律效力: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业务电话进行录音并保留相关记录,客户与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在电话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相关录音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甲方在此明示并告知乙方:甲方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利用分支权构的各类印章或业务介绍信对外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作或作出有关某种经济权益的承诺或保证。乙方若与甲方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甲方规定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承诺或保证,均属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直接责任人及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投资者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公司现向您提示期货委托理财的风险如下: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并决定自己是否参与期货交易和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对于从事期货交易或委托理财业务可能导致您的财产损失风险应有清醒认识,慎重对待委托理财中的高额回报承诺。

二、您从事期货委托理财前,应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意见:

(一)受托方的资质、信誉和能力;

(二)期货委托理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尤其应关注损失或收益的界定、是否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等。

三、您从事期货交易委托理财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经常了解期货账户的权益变化、了解受托方的交易过程以及该过程是否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

(二)期货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我公司的相关规定,您有义务配合期货交易所和我公司的规范要求及监管措施。

(三)不得选择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作为您的受托方。

(四)如果您对期货交易账户的任何情况出现疑问,请立即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我公司联系电话为:

400-632-9997    0533-2287361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您如果与其他期货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您应在开户的同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公司向交易所报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公司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五)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报备工作要求如有变动,以交易所最新通知和规定为准。

 

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

1、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2、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六)盗码交易行为

 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

若您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劝阻无效,公司将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要求清户等措施,涉嫌违法的,还将提请相关部门立案稽查。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为了维护您的切身利益,您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本公司对您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以上《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盖章)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会员名称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者交易编码

上海期货交易所(0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0190)


郑州商品交易所(010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0283)


会员性质


自然人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职业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是□ 否□

从事期货交易目的

保值□   投机□ 其他□

何种途径了解招金

公司网站□   公司培训□   公司员工□   其他□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是□ 否□

指令下达人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留样


移动电话


资金调拨人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留样


移动电话


结算单确认人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留样


移动电话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编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帐(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声明:1、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上述内容和授权发生变更时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2、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本人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注:      处必须填写,不能空白

开户申请表(法人机构)     

会员名称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者交易编码

上海期货交易所(0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0190)


郑州商品交易所(010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0283)


会员性质


法人开户申请(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号(正本)


税务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是□   否□

从事期货交易目的

保值□   投机□ 其他□

何种途径了解招金

公司网站□   公司培训□   公司员工□   其他□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是□ 否□

指令下达人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留样


移动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签字留样



资金调拨人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签字留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留样


移动电话


结算单确认人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签字留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字留样


移动电话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编号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帐(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声明:1、本单位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上述内容和授权发生变更时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单位承担。

2、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本单位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有能力承担风险,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单位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                  






























 

注:      处必须填写,不能空白。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账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委托理财特别风险揭示书》、《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 托

第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均非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九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金;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拨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法定甲方不能用乙方的保证金提前抵偿甲方债务或者挪作他用的,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同时,经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上述处置所产生的任何孳息等收益。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七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委托、电话人工委托、书面委托方式进行下达。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甲方系统所提供的辅助性交易指令(如手机委托)供乙方自行选择使用,乙方应对其选择进行确认。乙方有义务监控辅助性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当辅助性交易指令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应及时采用其他交易指令类型,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电子化交易包含网上自助委托、本地自助委托、电话语音委托。

网上自助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向甲方下达期货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和获得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

本地自助委托:是指乙方通过甲方在营业场所指定的计算机设备完成的向甲方下达期货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和获得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

电话语音委托:是指乙方通过拨打密码语音电话系统完成的向甲方下达期货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和获得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十八条 乙方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电子化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由于电子化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电子化交易时,可改作电话人工委托方式或书面委托方式下单。

第二十一条  乙方通过电话人工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核对乙方信息资料并进行同步录音(或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计算机同步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语音记录、电子数据、电子图像、电子文件等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设置电话交易密码。交易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照资金账号、名称、交易代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以书面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妥善管理自己用于期货网上交易的相关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及时更改初始密码,设置密码时不要使用简单密码,必要时经常修改相关密码,其中包括乙方更换其授权人后,及时更改密码。乙方要特别防止输入交易密码时别人偷看或者对他人泄漏交易密码。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乙方对其交易结果及因操作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站点下载,乙方不得擅自或试图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若发生类似情况,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攻击甲方网络、破坏甲方系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www.cfmmc.com)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及时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只要甲方将交易结算报告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出即视为甲方履行了交易结算报告和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乙方登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待开户完成后,由甲方通过电话告知乙方(或乙方直接到甲方所在地索要)。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之前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登陆、修改密码,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如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查询系统”可提供逐笔对冲和逐日盯市两种计算方式的帐单,甲方结算系统只提供与交易所一致的逐日盯市计算方式的账单。

第三十六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一)甲方公司网站的“帐单查询系统”作为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二)在客户自助交易终端中,向乙方发送最新的交易结算报告。

辅助查询方式仅是为了乙方更便利地知晓自己的交易结算报告,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如有异议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不慎遗忘查询密码时,应及时通过甲方重新申请密码。在此期间,可以向甲方要求以其他通知方式接收甲方发出的结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及其它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及手续费收取标准的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四十六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

注:持仓保证金是指按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标准计算的。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 在当日交易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随交易结算报告发送至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应注意查收。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直至风险度<100%为止;如果乙方没有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也没有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进行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00%为止。

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交易行情的变化,导致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客户交易终端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进行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00%为止。如行情出现急剧变化,有触及停板的可能时,甲方有权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立即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当乙方的客户权益<按交易所规定的持仓保证金时,乙方应立即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自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客户权益≥按交易所规定的持仓保证金水平;若乙方未及时平仓,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事先通知乙方,并未经乙方同意,对其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权益≥按交易所规定的持仓保证金水平为止。乙方追加的资金,未及时达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时,该资金追加无效,甲方可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当甲方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处理,乙方账户中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乙方应承担此撤单操作及强行平仓处理所产生的后果。若因行情处于停板位置而导致甲方无法成功实施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其账户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

第四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合约、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合约、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

第五十五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10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六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提出书面交割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交割货款或有效标准仓单等,由此造成的交割违约亦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十七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值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和甲方网站(http://www.zjfco.com)的“公司简介”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查询。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相关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六十七条  作为金融机构,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反洗钱”工作,共同维护期货行业的信誉。

第六十八条  甲方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反洗钱”原则,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在与乙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或身份证件相关信息变更的,乙方有义务主动将更新后的身份信息影像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时提供给甲方。乙方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权限以及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义务将信息变更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信息变更的内容不限于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乙方未能将信息变更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六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七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乙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第七十四条的约定自行清理账户。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在甲方设立的营业部签署的,应当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一

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细表

 

开  户  行

名   称

账   号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营业部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15-211001040003587

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分行营业部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16030016290273010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商厦分理处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3700163374105014723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214302100728

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营业部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373010601018170051725

交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31006605601002000012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货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31001559100056010001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1001173229024900184

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458540700012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期货大厦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03-427900049900012

交通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212060120018010020453

中国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31295834926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212015040000530026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期货城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41001521010050007216

中国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250712919287

工商银行招远市支行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1606021719223000374

 

 

 

 

 

 

 

 

 

附件二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授权书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

本单位现正式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贵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件文件,并全权处理与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事宜。除另有特别约定或本单位另行委托外,该受托人今后与委托有关的行为均是本单位意愿之体现,本单位将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授权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附件三                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严谨规范的服务原则,为保障您网上交易业务的安全,我公司已经对网上期货业务系统采取了严密的安全措施。尽管如此,鉴于网上期货业务是通过多个复杂环节实现的,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面临风险。

本着负责的态度,我公司郑重提示您,您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可能出现(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由于因特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及行情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您的计算机可能遭受网上的恶意攻击,导致交易指令及行情的传输被堵塞,出现混乱;

三、您的计算机可能感染木马、病毒,导致运行缓慢,延误交易,或者交易账号及密码和银行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失窃;

四、您的交易环境可能不够安全,在操作计算机时自己泄露或不慎被他人偷看,泄露了重要的账号和密码信息;您的交易密码过于简单,易于被他人破解;

五、您使用的设备或者软件系统可能与我公司的网上期货业务系统不兼容,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六、您可能由于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者失误;

七、可能在复杂情况下,您的系统终端显示的权益、持仓、开平仓数量等数据与账户实际情况不符,出现无法开平仓、重复开平仓、无法提款等问题;

八、由于我们双方面临的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出现不能及时收看行情,不能及时交易的情况;

九、您在使用我们公司提供的手机行情及交易系统时,可能面临上述类似的风险;

十、您在办理网上银期业务时也同样可能面临上述类似的风险。

如果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即除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进行期货交易,存在除上述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会存在本人期货账户信息及交易结算数据泄漏给第三方的危险;

二、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行情数据而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三、由于“第三方交易软件”存在的设计缺陷而发生不能交易或发出错误交易指令的风险;

四、由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禁止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产生了不利影响或存在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期货公司有权随时终止“第三方交易软件”的对接;

五、由于使用的“第三方交易软件”是与第三人共用统一接口接入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过程中,可能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在任何时间被期货公司终止“第三方交易软件”的使用。

六、其他可能存在的可预见的或无法预见的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如下防范策略:

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采用相应的防黑客和防病毒产品,定期扫描和检查,以防止感染木马、病毒;配备足够的宽带;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妥善管理和使用计算机及网上交易密码,不对他人泄露密码信息,使用复杂密码(字母数字组合,足够长度),并定期修改,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及时关注我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提示信息;尽量采用安全的登录验证手段;及时关注您电脑终端上的各种信息,对网上交易的安全保持警觉性。如果您使用“第三方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请安装我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作为备份,以供在第三方交易软件出现问题时使用。

当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止交易等相关操作,及时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32-9997  0533-2287361,获得服务人员的支持,以防止您账户出现进一步风险。

如果您不能理解或者不能承受网上交易带来的风险,无法理解或实施本揭示书提示的防范策略,本公司建议您不要开展网上期货业务。

如果您申请或已使用网上期货业务,我们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网上期货委托业务的风险,并能承受网上期货委托业务的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人已完全知晓并理解网上期货业务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均由本人承担。                    

   客户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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